11.3 暖通与空调


11.3.1 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50019和《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》GB51048的规定;
   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;
    3 控制室、继保室、通信机房和监控机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;
    4 电采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。
11.3.2 建筑物采暖通风及空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》GB51096的规定。
11.3.3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联合发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,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确定。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。铅酸电池、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,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。
11.3.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11.3.4的规定。
表11.3.4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(℃)
表11.3.4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(℃)
11.3.5 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.7%计算,且不应小于3次/h。铅酸电池、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,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。
11.3.6 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水管、蒸气管道。

条文说明
11.3.1 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50019的规定,同时应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。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40℃,通风系统进排风设计温差不应超过15℃。
11.3.2 配电装置室、GIS电气设备室、无功补偿装置室、电容器室应设置通风系统,夏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35℃。配电装置室、SVC(SVG)电气设备室、电容器室、蓄电池室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。当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时,事故排风机应兼作排风机使用。电缆廊道应采用自然通风,SVC(SVG)电气设备室应采取空调降温措施。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排风装置,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。生活污水处理的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,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,可设置机械通风。有SF6电气设备的房间吸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,通风设备应具有防腐性能。
11.3.3 采暖设计应根据我国气候区分布特点进行设计。为突出火种对电池室的危险性,规定在电池室不应明火取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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